入职到手薪资与面试时讲定的薪资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4-11-10 09:54:0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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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考试做题时要审题一样,签订合同一样要“审题”。曾听一些用户在我们的“职圈”留言道关于“甲方乙方”的探讨——“觉得自己只有在接到面试邀请时的那一瞬间是甲方,其余诸如面试时、面试后等通知、以及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都是是乙方。犹如置身于砧板上的鱼,有点任人宰割的感觉。”
不可否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求职者的确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倾斜甲方现场,即大家口中所说的,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只能做到想工作就签,不想工作就不签,不能讨价还价的地步。

(一)这里告知大家一些,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又名:签订合同前需要注意的点):
1、确认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与自己所了解的一致。
2、确认合同中所标明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PS.这点很重要,接下来我们会讲到关于“无固定劳动期限”相关违约事宜及违约后所需支付的双倍工资规定。)
3、确认合同中所标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否与自己面试时所了解的工作内容和地点一致。
4、确认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方面的规定,是否与面试时所协商一致。
5、最重要的一点:确认劳动报酬(即对方所需付薪酬)。
前面我们提到的小A之所以会遭遇到手薪资,与面试时协商薪资不一致的问题,小A自己也需负一部分责任。确认合同中标明的报酬,是否与自己所了解的一致,以及,有无隐藏薪酬条款。
像上面小A提到的,该机构课时补贴在前三个月完全没有计入薪酬范围内,这种就是隐藏薪酬条款。
6、社会保险。(PS.这是个大坑!相关“陷阱”详解,我们会在“【求职攻略】版块中的“签订合同时,如何识别合同中的“隐藏限制条款”?”告知大家。)
除上述几项外,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则由双方协商而定。

(二)另外,根据《意见》第五十三条,以下收入将不列入工资范围:
1、单位额外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费用。
2、对于有些工作条件相对极端的工种,企业所给予的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例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也不列入工资范围。
3、不属于《劳动法》规定中所强制的,需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例如稿费、授课费用、翻译费用,以及个人/团体被国家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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