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发通知啦
- 综合资讯
- 2024-11-15 10:32:01
6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6.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高评委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开展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由设区的市组建基层卫生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2.开展会计正高级评审试点工作,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林业工程和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分别交由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林业工程和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同意17个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8个设区的市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5个设区的市组建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8个设区的市组建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2个设区的市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同意省立医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评审
1.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级评委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高评委单独评审。
3.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发证
(一)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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