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教职工犯罪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发布时间:2024-07-09 09:21:0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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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3411466消息 近466,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2人,根据刑法、未成2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2人的工作。

《意见》特别指出,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2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2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2人的工作。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466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另外,《意见》还提到,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此次《意见》自20242113415466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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